2018年江苏名牌取消,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江苏省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发【2018】12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125号)的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不断提升企业品牌竞争力,优化产品和服务供给,助推我省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以此推出打造“江苏精品”品牌工作。
一、“江苏精品”认证的概念、原则及职责分工
“江苏精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根据国际通行的合格评定方式,在农业、工业、工程和服务等领域,统一评价依据、认证规则,以统一标准开展的高端品牌自愿性认证活动。
“江苏精品”认证,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动、社会参与、标准引领、市场运作的原则。
省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职责负责“江苏精品”认证总体策划、顶层设计、统筹协调等工作。
各级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江苏精品”认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江苏精品”认证标准
“江苏精品”认证标准体系由《“江苏精品”评价通则》及认证系列技术标准组成。
认证技术标准可以根据江苏地方特点和发展需求,由企业、第三方技术机构、研究机构和社会团体提出并制定,由相关社会团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规定发布。对有明显区域特征或文化特色的产品,认证技术标准可采用国家或地方已发布的、适宜开展认证的标准。
认证技术标准应当达到国际先进、国内一流的水平,涉及的指标应具有领先性、示范性、可证实性,并兼顾社会关注的产品或服务特性,且通过《“江苏精品”标准先进性评价通用要求》评价。
三、“江苏精品”认证实施
“江苏精品”认证实施规则由认证联盟组织制定并发布。认证实施规则应对相应产品和服务的认证程序、认证依据、现场审查、后续监督等做出规定。认证实施规则经认证联盟秘书处确认后,由实施认证的认证联盟成员自行上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后实施。
认证联盟成员依据《“江苏精品”评价通则》的要求,对认证委托人是否符合自主创新、品质高端、服务优质、信誉过硬、市场公认等情况进行评定。对符合《“江苏精品”评价通则》要求的认证委托人,依据“江苏精品”认证规则,开展与其申请对应的产品认证或服务认证。
通过认证的,认证联盟成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江苏精品”认证证书。获得认证证书的认证委托人,可以使用“江苏精品”认证标志。
四、“江苏精品”认证的监督管理
认证联盟成员应当对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或服务是否持续符合认证要求开展获证后监督,按照监督结果做出认证证书的保持、暂停或者撤销等决定。对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或违法失信的,认证联盟成员应当撤销认证证书,三年内不得再次受理其认证申请。
认证联盟成员未按照法律、法规及认证联盟章程等规定开展认证活动的,认证联盟应当依据联盟章程处理。
各级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认证联盟和认证联盟成员开展的“江苏精品”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认证联盟及其成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规定开展认证活动的,依法予以查处。发现获得“江苏精品”认证的产品或服务存在问题的,依法作出处理并将相关信息通报认证联盟及相应的认证联盟成员。
政策咨询电话:18951704994(微信同号)